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。护照法实施后(即自2007年1月1日起)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,不再办理延期。
护照法实施后,各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,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(含十六周岁)以上的十年。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,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、补发。